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应当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辖区内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