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采摘、打捞海菜花、桃花水母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物的,没收采摘物、打捞物、工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采摘物、打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采摘物、打捞物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保育区放养畜禽、割草、非农业性生产取水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保育区内的河段或者水域划船的,处一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