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湿地公园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湿地公园保护的禁止行为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摘、打捞海菜花、桃花水母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物;

(二)在保育区放养畜禽、割草、进行非农业性生产取水;

(三)在保育区内的河段或者水域划船;

(四)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