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列入文化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以下事项:
(一)已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的保护、传承和传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场馆、传习基地、文化生态保护区场馆(场所)建设;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研究、保存、出版和利用;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
(五)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抢救和记录;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表彰和奖励;
(九)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