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建设、风貌改造中,应当合理融入传统民居文化元素、符号和标志。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

对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古村寨、古建筑或者其他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的,应当符合当地民俗和建筑风格。

Local Regulations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