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旧石器时代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到破坏旧石器时代遗址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二)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旧石器时代遗址不予登记公布的;

(三)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制度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