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旧石器时代遗址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材料,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认定。
经认定具有一定价值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具有较大价值或者重大价值的,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推荐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目录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