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下列建筑物、场所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现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建设的除外: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项目。

规划改造老旧居住区,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停车场。

申请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建筑物的停车场应当符合改变后建筑物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不符合的,不予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