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规模、内容、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采矿、采石、开荒、挖砂、砍伐、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四)其他有损红色资源安全、环境氛围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并保证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安全。批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