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广电、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在本单位或者组织内开展殡葬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和生命文化的宣传教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