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殡葬设施,是指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葬服务的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同级民政部门直接建设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服务的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由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为本镇、村居民提供安葬服务的设施。

节地生态安葬,是指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以不占或者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为基本原则,在殡葬服务单位指定区域内安葬骨灰,安葬方式包括骨灰海葬、撒散、深埋、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格位安放等。

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是指殡葬活动中使用各种材质制作的冥币、摇钱树、银行卡等“金钱”类,牛、马、轿车、船、飞机、驾驶证、行驶证、地图等“交通工具”类,人、房子、电器、家具等“生活”类及其他带有明显封建迷信性质的殡葬用品。

超标棺木,是指长宽高大于0.8米 × 0.4米× 0.36米的棺木制品。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