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遗体应当自运至殡仪馆后七日内火化。因检验、鉴定等原因确需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当到殡仪馆办理延期火化手续。

丧事承办人不办理遗体火化手续的、无法联系到丧事承办人的、遗体身份不明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对丧事承办人不办理遗体火化手续的,殡仪馆、相关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对无法联系到丧事承办人和遗体身份不明的,殡仪馆、相关部门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公告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不办理或者无人认领的,经公安机关基因生物检材取样保存后,将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在殡仪馆。

患有传染性疾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无人认领的遗体接运、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殡仪馆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