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禁止在公墓以外建造坟墓。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公墓以外尚未迁移的坟墓加强管理,确定坟墓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责任,制定规划逐步迁移,或者就地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坟墓除外。

违反第一款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河道管理、森林等法律、法规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