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措施;构成违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

(四)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的;

(六)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

(八)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九)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