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活动: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职责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工作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