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机关报告有关执法情况;

(二)询问被监督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等;

(五)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验、检测;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

(七)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