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法批准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一)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因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变更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范围的;

(三)经市人民政府评估确需修改的。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