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按照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向银行申请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