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业主大会是业主实行自治管理的自治组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主共同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需要全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制定、修改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共有物业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定和程序;

(六)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八)依法改建、重建共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共用部分的用途;

(九)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及其标准;

(十)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以上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