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行政办公、公共文化设施、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等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开发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达到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五)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城市生产绿地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国家园林城市不低于百分之二。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国家、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