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