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前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

(一)报市、州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申报“烈士”称号的;

(三)社会反响较大需要征询意见的其他情况。

公民对前款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征询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征询机关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