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建立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二级保护区陆域、准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之外的调水设施沿线区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老鹰水库管理单位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内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巡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在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调水设施沿线发现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