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四)除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外,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