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参与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保护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参与搜集、整理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基本信息;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对有毁损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成立志愿保护队伍,加强日常保护和消防安全巡查,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六)及时公示传统村落保护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规模、内容、实施方、合同和投资额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