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年代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市级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具有一定的建成历史,体现一定的历史文化,能够反映特定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列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历史上形成、反映村落历史风貌和构成特征的要素,包括庭院寨墙、古树名木、塔桥亭阁、河塘水系、井泉沟渠、古路石阶、码头驳岸、碑幢刻石以及红色文化遗迹、传统产业遗存、防火防盗防御设施等。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