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破坏、占用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塘水系、路桥涵垣、古树名木等的行为;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为;

(四)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扩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转让、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等破坏传统建筑保护的行为;

(五)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广告等影响传统建筑保护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和违反保护规划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