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停车需求变化情况,每两年对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