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林权争议处理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林权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林权争议处理申请自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林权争议处理申请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