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建设相应的燃气、配套设施或者预留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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