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燃气计量表具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燃气供应企业或者用户在使用中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及时协商解决或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由责任方承担检定费,当月燃气费按消除表速误差后的用气量计算;出现停表情况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从事燃气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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