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将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就业扶持政策。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人员就业服务工作,对招用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