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含制毒、吸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工具、原料来源等违法信息。
网络运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利用网络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传播涉毒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删除违法信息、防止信息扩散、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互联网信息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犯罪信息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