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障对流溪河流域生态公益林补偿、水污染防治、生态恢复与保护、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投入。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流域水权交易、流域异地开发、区域产业联合开发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协调区域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流溪河流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居民的意见后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