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林地内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的,由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非林地内进行野炊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