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