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其中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当单独立账并公布;

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