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向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设车位的设置、处分和收益情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内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