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续签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公开物业服务事项和物业服务费交纳标准;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五)组织业主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