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自行管理物业;
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