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二)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依照本条规定变更规划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让合同的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