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

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者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