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养老服务工作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标准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落实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保障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养老服务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