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培养扶持政策,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健康服务与管理、老年医学、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护理、社会工作、老年学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社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按照规定落实培训费补贴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