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或者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