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铁路留用土地权属不清的,按照铁路留用土地的有关规定确定权属。

铁路用地在土改时已分给农民且有据可查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土改时未分给农民,但一直由农民使用,且不影响铁路正常运行和生产建设的,可继续使用,铁路建设需要予以收回的,按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在不影响铁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