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21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