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0
Amended业主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违反第三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十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违反第十五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