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有权处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