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接受对防雷装置依法进行的定期检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